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邦**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尚**、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尚**、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邦**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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