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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冯**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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