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五标项目部)、被上诉人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其公司是与五标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是五标项目部,发生争议“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法人”并未明确约定是中**四公司,也可以理解是五标项目部。故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应属无效;2、其公司起诉时应一审法院要求,未将发包人河南省南**设管理局、河南省南**设管理局南阳建管处列为被告,但立案后其公司已经申请追加上述两单位为被告,故本案中有两名被告即五标项目部、河南省南**设管理局南阳建管处的住所地均在南阳,且本案工程所在地亦在南阳,南**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3、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南阳,由南**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亦更符合便民原则。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南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四**司与五标项目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争议向“甲方法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四**司与五标项目部、中**四公司就“甲方法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双方管辖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甲方法人”指中**四公司,并且本案在立案之前,南阳**民法院曾组织四**司与五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协调并制作笔录,当时双方均同意该院立案受理,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四**司认为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南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南阳**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且该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阳**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