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有与卫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因与被上诉人崔*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世让、被上诉人崔*有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攀并非桂A×××××大众CC牌汽车的登记车主,崔*有在购买车辆时对该情形是明知的,双方均认可该车的原车主为他人,崔*有称该车辆被原车主扣走,但扣车人将车辆开走的原因以及其开走车辆是否构成侵权等事实均未查明,为查明本案事实,扣车人应当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案诉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