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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以能够购买河南**理局贫困补助房为由取得被害人麦*的信任,后在郑州市西三环晚晴公寓附近伪造河南**理局文件,骗取被害人麦*198000元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为骗取被害人麦*的信任,在郑州市西三环晚晴公寓附近伪造郑州**民法院文件,谎称认识郑州**民法院领导能够购买法院拍卖车辆,骗取被害人麦*40000元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第一起诈骗中有4万元是其以监狱里面超市需要资金向麦*借的钱,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98000元,且被告人李**已向被害人退出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请求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以能够购买河南**理局贫困补助房为由取得被害人麦*的信任,后在郑州市西三环晚晴公寓附近伪造河南**理局文件,骗取被害人麦*198000元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为骗取被害人麦*的信任,在郑州市西三环晚晴公寓附近伪造郑州**民法院文件,谎称认识郑州**民法院领导能够购买法院拍卖车辆,骗取被害人麦*40000元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属将被告人李**妻子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现代途胜牌越野车作价人民币五万元赔偿给被害人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述了2014年其虚构自己在郑**监狱工作,以能给被害人麦*买到郑**监狱的贫困房为由,共分几次让麦*通过给现金和银行转款的方式共支付给李**房款168000元、2万元的暖气初装费、1万元的燃气初装费。实际上其不在郑**监狱工作,郑**监狱也没有贫困房,都是自己虚构的,其给麦*的贫困房分配凭证、收款单都是自己找郑州**晚晴公寓附近的复印店伪造的。2014年10月底,其急着用钱就想再骗麦*的钱,就虚构能买到郑州**民法院便宜的拍卖车辆,让麦*给自己了4万元钱,2014年12月份,其又到郑州**晚晴公寓附近的复印店伪造了一份郑州中院涉案执行车辆确认书、一份涉案执行车辆判决书和一份提车单交给麦*,其实根本就不存在购买郑州中院拍卖车的事情。其骗麦*的钱都用于自己花费了。

2、被害人麦*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当庭的陈述,陈述了2014年7月份,李**告诉自己他所在的郑**监狱准备盖贫困房,首付款需要缴纳168000元房款,其决定购买后先给李**五万元定金,之后又分三次通过给现金和银行转款的方式一共给了李**168000元购房款,李**给自己了一张盖有河南**理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单。后来李**又让其交了2万元的暖气初装费和1万元的燃气初装费,李**给自己一张河南**理局的分配凭证。2014年12月份,李**又告诉自己他亲戚在郑州**民法院,能买到便宜的拍卖车辆,其就通过银行转账给李**4万元钱,并交给自己郑州中院涉案执行车辆确认书、一份涉案执行车辆判决书等手续。后来其到李**说的栖湖怡家建筑工地询问得知房子和郑**监狱没有关系,才确定自己被骗;其又拿着李**给自己的判决书等手续到郑州**民法院询问,得知这些手续都是假的,更加确定自己被骗。另外被害人麦*当庭陈述在让李**购买郑**监狱的贫困房时,李**向自己借款四万元说他所在的郑**监狱超市需要用钱,其当时给了李**三万八千元,李**说这些钱抵自己的购房款,当时没有让李**打任何手续。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属将李**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现代途胜牌越野车作价人民币五万元赔偿给被害人麦*。

3、证人柳*的证言,证明了其系栖湖怡家售楼部的主管,栖**小区和河南**理局没有关系,河南**理局在其小区没有贫困安置房的事实。

4、被告人李**伪造的河南**理局贫困房分配凭证和河南**理局贫困救助房收款单复印件;被告人李**伪造的郑州**民法院涉案执行车辆确认书、涉案执行车辆判决书、提车单等手续复印件。

5、河南**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理局无“河南**理局房改办”公章,也没有办理过贫困救助房手续。

6、郑州**民法院出具的函,证明荥阳市公安局请郑**院核实的三份文书复印件(郑州**民法院涉案执行车辆确认书、涉案执行车辆判决书、提车单)均不是郑州**民法院出具的,与该院没有关系。

7、郑州**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郑**监狱的在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均没有名字叫李凯东的人员。

8、另有银行账户查询单、转款凭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辩称第一起诈骗中有4万元是其以监狱里面超市需要资金向麦*借的钱的辩解理由和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98000元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麦*当庭陈述,陈述了其在让李**购买郑**监狱的贫困房时,李**向自己借款四万元说他所在的郑**监狱超市需要用钱,其给了李**38000元,但李**当时说这些钱抵做自己的购房款;且有被告人李**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述了其虚构能为麦*买到河南**理局贫困补助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麦*198000元钱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李**的该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已向被害人退出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请求被告人李**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麦*的当庭陈述,陈述了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属将被告人李**妻子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现代途胜牌越野车作价人民币五万元赔偿给被害人麦*的事实,故认定被告人李**家属已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的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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