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款违背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三、原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四、原一、二审裁定遗漏和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裁定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