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关建伟诉被告李**、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如不交纳诉讼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驳回起诉。原告关**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