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临安市公路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与被告临安市公路段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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