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甬海商初字第137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宁波恒**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准许了原告的撤诉,故应解除对被告汪**、被告宁波恒**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汪**、被告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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