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有限公司与池根土、荚友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池根土、荚**、池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根土、荚**、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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