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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冬冬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9月17日晚上,周*(已判刑)因女朋友何某乙的弟弟被殴打与林*甲等人发生争执。9月19日晚,周*通过被告人季**召集陈**(另案处理)、苏*(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后在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农业银行门口与季*、及季*丙、董**等人(均已判刑)约定斗殴,季**、周*等人持铁棍在约定地点等待季*等人,季*、季*丙这方持砍刀冲向季**这方,致使路人王*乙的背部和章*的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王*乙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章*的伤势程度为轻伤。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季冬冬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季*、周*、章*、陈*、苏*、彭*、何**、林**、王**、何**、林**、蔡*、林**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泰顺县雅阳镇福塔路与氡泉路路口视频;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季冬冬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聚集他人持械在公众场所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季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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