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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慈溪起德诊所、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凤诉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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