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温**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坚诉被告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坚诉称,2015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洞头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洞政函(2015)19号《关于批准洞头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没有履行公告程序,应予撤销。批复所涉征收土地虽然没有包括原告使用的土地,但原告作为大门镇小门村的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权利,依法享有诉权。综上,请求撤销洞政函(2015)19号《关于批准洞头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系温州市洞头区(原洞头县)大门镇小门村村民。2015年4月3日,洞头县国土资源局向洞头县人民政府上报洞土资(2015)33号《关于要求批准洞头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2015年4月13日,洞头县人民政府作出洞政函(2015)19号《关于批准洞头县201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复涉及征收大门镇小门村的集体土地。郑**称其使用的土地不在该补偿安置方案所涉的征收土地范围之内。郑**以小门村村民的名义,请求撤销洞政函(2015)19号《关于批准洞头县2014年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2015年经**务院批准,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原洞头县人民政府更名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郑**的起诉内容,郑**以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其所在的村集体利益为由,以村民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向郑**释明,郑**明确表示以村民的名义提起诉讼。鉴于郑**既不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也不属“过半数的村民”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故郑**不符合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起诉。

本案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还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