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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三**众鑫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三门**乐会所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滚**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情关》等十四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情关》等十四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

证据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

证据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94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三门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由中**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包括本案所涉的《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

该专辑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在包装盒上标有“中**总公司出版”、“ISBN-978-7-7999-2281-2”及“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

2012年3月音集协与滚**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委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音集协对滚**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5年9月8日,根据浙江**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颜**的申请,浙江**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其来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交通路327号众*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1111号包厢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颜**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点播了《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涉案歌曲,由颜**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颜**共支付KTV消费款56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签购单一张,票据背面加盖“三门县众*娱乐会所”印章。摄像完毕后,由颜**将摄像设备带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颜**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带回公证处,其中两套光盘装入证物袋封存。浙江**塘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945号公证书。

通过播放《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与(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945号公证书所附录像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公证点播的《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涉案歌曲的画面内容与涉案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

另查明,被告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为KTV。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音乐作品出版物光盘中的《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音乐电视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像、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对于涉案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

因原告与著作权人滚**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从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看,被告经营场所放映的《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应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OK营业场所内,以技术设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结合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爱的进行式》、《爱我久久》、《不要随便说ByeBye》、《城市蓝天》、《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等十四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80元,由被告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民法院预缴。款汇: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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