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杭州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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