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虞**与被告吴**、被告严*明确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朱**、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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