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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李**、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李**、郭**、第三人张**、戴**、义乌市**限公司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鲍**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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