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李**、郭**、第三人张**、戴**、义乌市**限公司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鲍**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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