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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