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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534号起诉书及义检刑追诉(2016)第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被告人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何**、金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开始,被告人冯**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0.8分到1.5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以个人和浙江**限公司的名义,向冯**等99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达人民币(币种下同)2051.844万余元,已归还本金118.365万元,已支付利息117.4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3日开始,向冯**、朱**夫妇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6.1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2013年11月20日开始,向杨**、冯**夫妇吸收资金90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2012年12月,向冯**吸收资金20万元,月息1.3分,借期一年。次年,冯**将20万元连同3万元利息再次出借。现已归还本金12万元,已支付利息0.6万元。

4、2014年2月份,向冯某丁吸收资金20万元,月息1.3分,借期一年。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2009年年底开始,向杨**吸收资金19.852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杨**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5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4.5万元。

6、2014年2月份,向王**吸收资金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7、2009年开始,向杨**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杨**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0万元,已归还本金6万元,已支付利息2万余元。

8、2013年1月,向朱**吸收资金12.14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借款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9、2014年7月21日、8月22日,向冯**吸收资金16.4万元,月息1.3分。已归还本金0.82万元,未支付利息。

10、2010年开始向冯**吸收资金人民币23.56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6万元。已归还本金3.6万元,已支付利息1.56万元。

11、2008年开始,向陆*吸收资金人民币19.22万元左右,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利息,借款到期后陆*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额达2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9万元。

12、2006年开始,向冯**吸收资金8万元左右,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0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未支付利息。

13、2010年开始,向陈**吸收资金,月息1.2分到1.3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7.6万元,已归还本金2万元,未支付利息。

14、2012年开始,向陈**、吴**吸收资金2.54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陈**、吴**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15、2009年开始,向王*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444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乙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7万元,已归还本金0.7万元,已支付利息0.72万元。

16、2013年,向冯某辛借款16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17、2013年开始,向朱**、王*花夫妇吸收资金29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己归还本金2.5万元,未支付利息。

18、2012年,向冯某壬吸收资金10.44万元,月息1.3分,现借条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56万元。

19、2011年开始,向龚*吸收资金11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5万余元。

20、2010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2万余元。

21、2013年9月24日,向杨**吸收资金13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2014年月30日,杨**从父亲杨*甲处转让得3万元的债权,其加入1万本金后再次出借给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17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2、2012年2月份开始,向丁*甲累计吸收资金13.02万元,月息1.3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丁*甲继续借款,至今借条借款数额达15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72万元。

23、2013年8月开始,向冯某癸、朱**夫妇吸收资金10.6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4、2013年10月22日,向冯某子、许**吸收资金3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5、2013年10月份开始,向冯**、朱**吸收资金34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6、2013年9月份开始,向何*、朱**夫妇吸收资金共计9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7、2007年开始,向冯**吸收资金,月息1分至1.5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8、2014年2月11日,向成某甲吸收资金8.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29、2014年2月11日,向成某乙吸收资金9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0、2013年11月20日,向冯某寅吸收资金4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1、2013年11月20日,向郭*吸收资金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2、2009年开始,向冯**吸收资金,月息1.3分至1.5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9万元。

33、2012年12月28日,向苗*吸收资金20万元,月息1.5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3.6万元。

34、2009年开始,向冯某辰、宣某云夫妇累计吸收资金195万元,月息0.8分至1.5分不等,已归还本金52.5万元。

35、2011年2月份开始,向胡*吸收资金12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已归还本金1万元,已支付利息3.8万元。

36、2008年开始,向吴*吸收资金,利息1分到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吴*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0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8万余元。

37、2012年5月份开始,向朱**吸收资金18.816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1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8、2012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月息1分至1.3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39、2012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10.328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0、2011年开始,向冯某巳庆、李**夫妇吸收资金,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某巳庆、李**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54.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1、2013年3月3日,向施*吸收资金10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56万元。

42、2013年1月16日,向王**吸收资金10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56万元。

43、2012年3月10日开始,向冯某午吸收资金,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某午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7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4、2014年1月23日,向冯某未吸收资金7.3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5、2013年8月29日,向冯**吸收资金50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6、2014年3月3日,向朱**吸收资金30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7、2011年开始,向冯**、冯*君父子吸收资金10.3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冯*君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3.168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8、2011年开始,向冯某戌吸收资金2.5万余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某戌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5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49、2013年开始,向冯某亥、王**吸收资金,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某亥、王**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2.6元人民币,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0、2013年2月22日,向冯某A吸收资金20.8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3.42万元。

51、2011年开始,向冯*B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B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6万元。

52、2014年2月26日,向冯某巳顺吸收资金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3、2010年开始,向冯某C吸收资金10余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4、2013年开始,向冯*D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D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7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未支付利息。

55、2013年2月17日开始,向冯*E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E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2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6、2013年6月26日,向冯某F吸收资金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5万元。

57、2013年7月15日,向冯某通吸收资金7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8、2013年开始,向杨**吸收资金,月息1.3分,到期后杨**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56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59、2012年开始,向周*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周*将利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0、2011年开始,向方*吸收资金6.2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方*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8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9万元。

61、2012年开始,向楼*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楼*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0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2、2010年开始,向冯*G吸收资金,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到期后冯*G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5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4万元。

63、2013年开始,向杨**吸收资金8.8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0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4、2012年开始,向冯某H吸收资金26.27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9.42万元,已归还本金2.365万元,未支付利息。

65、2013年12月25日,向许*吸收资金10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6、2010年9月开始,向朱**吸收资金8.29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3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7、2013年1月开始,向叶*吸收资金4.46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8、2014年3月4日,向杨**吸收资金18.3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69、2013年2月,向王**吸收资金35万元,月息1.3分,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1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3万元。

2010年开始,向某琴、何**吸收资金57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3.5万元。

70、2008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月息1.3分,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38.8万元,已归还本金7.8万元,未支付利息。

71、2008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33.16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5.4万元,已归还本金4万元,已支付利息1.8万元。

72、2011年7月开始,向朱**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不等,到期后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1万元,已归还本金1.4万元,未支付利息。

73、2010年7月开始,向陈**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不等,到期后陈**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9.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74、2013年12月23日,向朱**吸收资金20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75、2009年开始,向丁**、冯**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到期后丁**、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4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76、2009年开始,向夏*、许**吸收资金18.192万元,月息1.3至1.5分不等,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1万元,已归还本金0.3万元,已支付利息1.944万元。

77、2009年开始,向朱**、吴**吸收资金,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到期后朱**、吴**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0.6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78、2011年开始,向朱**吸收资金2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984万元。

79、2009年开始,向宋*、朱**吸收资金,月息1.3至1.5分不等,到期后宋*、朱**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0、2014年3月3日,向贾*吸收资金5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1、2011年开始,向陈**、陈**吸收资金8.18万元,月息1.3至1.5分,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0.4万元,已归还本金1万元,未支付利息。

82、2012年开始,向冯某I吸收资金22.81万元,月息1.3至1.5分,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6.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3、2011年开始,向余*吸收资金3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008万元。

84、2014年3月5日,向朱某辰吸收资金6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5、2013年9月16日,向冯某J吸收资金6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6、2011年开始,向王**吸收资金15万余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王**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6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7、2011年开始,向王**、冯**夫妇吸收资金22.63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王**、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6.03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8、2013年2月开始,向杨**、胡**、杨**吸收资金9.596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杨**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1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89、2011年9月开始,向姚*、冯**吸收资金14.22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姚*、冯**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4万元,已归还本金1万元,已支付利息1.584万元。

90、2013年2月开始,向冯某巳强吸收资金40.852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马**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42.1万元,已归还本金2.08万元,未支付利息。

91、2013年2月开始,向冯*K吸收资金19.456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冯*K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5万元,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92、2013年9月开始,向金*吸收资金6万元,月息1.3分,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

93、2008年开始,向傅*吸收资21万余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傅*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5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5万元。

94、2012年6月开始,向冯某L吸收资金12万元,月息1.3分至1.5分不等,已归还本金3万元,已支付利息2.16万元。

95、2009年3月开始,向陈**吸收资金17.168万元,月息0.8分至1.5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陈**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2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7.344万元。

96、2009年3月开始,向冯某M吸收资金19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已归还本金4万元,已支付利息9.048万元。

97、2013年7月4日,向冯某N吸收资金3万元,月息1.3分,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已归还本金0.3万元,未支付利息。

98、2006年开始,向某妹吸收资金,月息1分至1.3分不等,每周年计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王*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出借,同时为将借款金额凑整,又加入部分本金,至今借条中借款数额达13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3.4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浙江**有限公司、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杨**、冯**、冯**、杨**、王**、杨**、朱**、冯**、冯**、陆*、冯**、陈**、陈**、王**、冯**、朱**、冯**、龚*、朱**、杨**、丁**、冯**、冯**、冯**、何*、玛*、成某甲、成某乙、冯**、郭*、冯**、苗*、冯**、胡*、吴*、朱**、朱**、朱**、冯**、施*、王**、冯**、冯*未、冯*申、朱**、冯*酉、冯*戌、冯*亥、冯*A、冯*B、冯*巳顺、冯*C、冯*D、冯*E、冯*F、毛*、杨**、周*、方*、楼*、冯*G、杨**、冯*H、许*、朱**、叶*、杨**、王**、朱**、朱**、朱**、陈**、朱**、丁**、夏*、朱**、朱**、宋*、贾*、陈**、冯*I、余*、朱**、冯*J、王**、王**、杨**、冯*巳虽、姚*、冯*K、金*、傅*、冯*L、陈**、冯*M、冯*N、王*的陈述,证人冯*甲、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账户明细,建设银行缴款单,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房产信息询结果单,公司基本信息,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冯**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被告人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被告人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何**、金华海提出被告人冯**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被告人冯**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816.407万元返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单位浙江**限公司、被告人冯**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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