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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袁瑞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杰诉被告袁瑞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7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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