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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