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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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