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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