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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金华**华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伟华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伟华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志祥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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