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伟华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伟华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志祥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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