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昌**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票号为31300051/3424379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5日,付款行为绍兴**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