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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进、俞**与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进、俞**诉被告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桐乡家居市场——红星美凯龙四层4136号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年度经营回报收益为半年一付,支付时间为6月底和12月底。但被告应于2015年12月底交付的租金8006元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12月份租金8006元;2、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2024元;3、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余**、原告秦*进与被告签订,原告俞**并非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进、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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