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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桐乡家居市场——红星美凯龙五层5076号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年度经营回报收益为半年一付,支付时间为2月底和8月底。但被告应于2015年8月底交付的租金7216元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8月份租金7216元;2、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8864元;3、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潘**、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原告无权单独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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