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九**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朗诗**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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