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万**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楼佳*与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国进、俞**与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桐乡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冯**、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浙江佳**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楼**与渤海财**限公司、渤海财**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贤*与浙江栋**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协**限公司与陈**、温州市瓯海梧田同胜无纺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