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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浙江佳**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013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保全被告浙江佳**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冻结了被告浙江佳**有限公司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钟山支行的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撤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浙江佳**有限公司在桐庐农**山支行的存款426000元的冻结(账号207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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