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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饶*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为与被告饶*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饶*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起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饶*乙,现就读于罗**心小学。虽然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因性格、脾气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沉迷赌博不听规劝,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2年左右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虽经法官劝解和好,但之后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饶*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严*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待证原告基本信息;2、被告及婚生子人口信息各一份,待证被告及婚生子基本信息;3、结婚证一份,待证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4、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一份,待证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若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负担抚养费30000元。

被告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饶*乙,现就读于罗**心小学。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有争吵,且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官劝解和好。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当庭陈述由其自行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婚初感情较好,但因性格、脾气不和,产生夫妻矛盾,双方未能重视并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因此原告于2015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虽经法官劝解和好,但双方未能珍惜机会,努力改善夫妻感情,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婚生子饶*乙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双方收入情况,本院认为抚养费每年5000元为宜,结合婚生子饶*乙已满11周岁的事实,确定原告严*负担抚养费35000元。原告严*享有探望婚生子饶*乙的权利,被告饶*甲应予以协助。被告饶**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严*与被告饶*甲离婚;

二、婚生子饶*乙由被告饶*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抚养费35000元;原告严*有探望婚生子饶*乙的权利,被告饶*甲应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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