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阳**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