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柯*与被告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柯*经济损失4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终结申请书、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第3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