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奔驰**限公司与被告胜航(福建**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奔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05元,减半收取60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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