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8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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