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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为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金*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2015)杭拱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失业证、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2、微博、照片打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产生较多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5)杭拱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答辩称,原告违背婚姻的忠诚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2477.04元,赔偿被告20万元。

另查明,被告金*自2015年3月6日起在杭州**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抑郁症。现被告无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营造幸福家庭生活之义务,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若夫妻之间确因性格脾气、人生观、价值观等诸多因素不合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产生较多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被法院驳回请求后,双方也未能有效弥合矛盾,至原告本次起诉,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双方共有,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鉴于被告金*患有××,且无业,原告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郝*与被告金*离婚。

二、原告郝*支付被告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负担75元,由被告金*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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