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2月25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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