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夏**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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