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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指定辩护人叶*、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在乐清市虹桥镇石马村田间的庙前空地上、石马桥村公园、石马桥村培英路1幢10号的瓦房外面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两张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从中抽取头薪款,被告人黄**帮助管理赌场,放哨,收取头薪款,至同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赌场至少开设15天以上,抽取头新款12000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200人次以上。期间,黄**获得报酬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证人金**、倪**、阮*、何*、黄*、曹*、温*、向*、肖*、陈*、金**、郑*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犯周**、周**、王*、倪**、倪**、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黄**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和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因此可对被告人李*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李*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追缴被告人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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