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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恩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林**因病在首都医**世纪坛医院做了两肾移植手术,后陆续进行相关治疗。从2009年起,被告人林**陆续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首都医**世纪坛医院住院发票及相关材料,并陆续将伪造的住院发票及相关材料寄给其哥哥林*,委托不知情的林*向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至2015年2月6日,共报销住院发票22份,发票总额为人民币631329.37元,骗取医疗保险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09992.9元。后被告人林**又向他人购买了三份伪造的首都医**世纪坛医院住院发票及相关材料,其中发票金额为人民币88429.84元。2015年7月,被告人林**又委托不知情的林*向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经结算,可取得医疗保险补偿金人民币36780.8元,后因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发票系伪造而未得逞。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的证言,到案经过、伪造的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首都医**世纪坛医院的证明、医疗证明书、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普通住院补偿结算单、讯问视频、前科查询记录以及被告人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补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玉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责令被告人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9992.9元,返还被害单位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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