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清**限公司与浙江兴**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49629.4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民字第3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