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江**有限公司与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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