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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