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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红**限公司与贵州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红**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红**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红**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1元,减半收取计1865.50元,由原告宁波红**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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