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恒煜环保**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恒**限公司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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