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松盛**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松盛**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嘉善松盛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1845元,保全费2525元,合计43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