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3522.76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5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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