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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曹*及委托代理人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杨*乙。婚后被告参与赌博,经常与原告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赌博问题,经常发生吵架,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赌博问题发生争吵,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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