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诉被告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6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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