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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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