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