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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1因与被申请人安×2、安×3、安×4、安×5、安×6、安×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安**与贾xx2003年签订的分家单真实性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分家单是拆迁档案中留存的,拆迁利益的分配也是按照分家单上的房屋来确定。二审法院未调取档案核实档案中是否有原件。一、二审法院认定贾xx认可自己并非101号房屋拆迁利益权利人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为我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承担了全丧葬费事宜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提交的分家协议书复印件,一审法院经调查确认在拆迁档案中未留存上述分家协议书的原件,结合涉诉的101号原有房屋已于1981年通过分家的方式分配给安**,后安**对房屋进行了翻、扩建等事实,一、二审法院对该分家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采信安**提交的视频资料证据内容,并无不当。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贾xx所有的丧葬费均由其个人支付,一、二审法院对于贾xx丧葬费的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安×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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