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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与北京彩**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在线公司)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2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彩云在线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海洋互动(北京**限公司(简称海洋公司)的公证取证过程可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故本案的管辖权地应该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洋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彩云在线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洋公司选择向彩云在线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彩云在线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彩**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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